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磐民二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连诉被告陶双琦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连,陶双琦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磐民二初字第406号(2014)磐民二初字第406号原告:王连。被告:陶双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连诉被告陶双琦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徐勤玉代理审判员  代仁龙代理审判员  刘晓梅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金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