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磐民二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连诉被告陶双琦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连,陶双琦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磐民二初字第406号(2014)磐民二初字第406号原告:王连。被告:陶双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连诉被告陶双琦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徐勤玉代理审判员 代仁龙代理审判员 刘晓梅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金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