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猇亭民初字第0066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华新水泥(宜昌)有限公司与宜昌旭达商品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新水泥(宜昌)有限公司,宜昌旭达商品砼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猇亭民初字第00661号原告华新水泥(宜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宏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柯有义,该公司法律事务部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高,该公司法律事务部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宜昌旭达商品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易云飞,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新水泥(宜昌)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旭达商品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新水泥(宜昌)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新水泥(宜昌)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新水泥(宜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38元,减半��取3419元,由原告华新水泥(宜昌)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柴衷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