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包民二初字第0240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鑫驰野旅游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鑫驰野旅游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包民二初字第02403号原告: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茂方,董事长。被告:浙江鑫驰野旅游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林兵。本院审理原告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鑫驰野旅游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银行账户上的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冻结被告浙江鑫驰野旅游运输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40万元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建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顾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