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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初字第1770-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齐宝田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昌民初字第1770-2号原告齐宝田,农民。委托代理人郑顺全,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亚明,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所在地秦皇岛市海港区燕山大街244号,下简称保险公司。负责人苏杨,保险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大维,保险公司职员。本院于2014年8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齐宝田诉被告张立明、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卢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宝田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54366.26元。被告保险公司同意合理赔偿。经查,2014年1月20日,冀C×××××号三轮汽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自2014��2月22日0时起至2015年2月21日24时止。被保险人为张立明。2014年2月25日15时20分许,张立明驾驶冀C×××××号三轮汽车,沿205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石桥营路口左转弯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齐宝田驾驶的冀C×××××号正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齐宝田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昌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勘验认定,张立明驾驶机动车向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齐宝田驾驶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的机动车,未戴安全头盔,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齐宝田伤后在秦皇岛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实际住院16天,支付住院费15614.45元,门诊费共计540.9元,伤情经诊断为左锁骨骨折。受昌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委托,秦皇岛海港司法鉴定中心于2014年6月19日出具了司法鉴定意���书,经鉴定,齐宝田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后期医疗费用约需人民币6000元至8000元,支付鉴定费1400元、检查费392元。受昌黎县交警大队事故股委托,昌黎县价格认证中心于2014年3月12日出具了财产损失鉴证结论书1份,经评估,冀C×××××号正三轮摩托车车辆损失为2030元(含残值20元),支付车损评估费260元。因此次事故另造成该车施救费250元。另查明:1、昌黎县葛条港石桥营村村民齐占祥(男,身份证号码:××)与高印珠(女,身份证号码:130322194410142629系夫妻关系,生育三个儿子,长子齐宝永,次子齐宝田,三子齐宝昌,无其他子女。2、冀C×××××号三轮汽车登记所有人系张立明,张立明准驾车型为C4。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于2014年11月5日前给付原告齐宝田��偿款49000元。原告齐宝田应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的其余损失自行负担。二、案件受理费1192元,减半收取596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卢山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徐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