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彭法民初字第0272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黄万书、陈建涛、黄春杰与黄春琴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万书,陈建涛,黄春杰,黄春琴,冉业勤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彭法民初字第02722号原告黄万书,男,194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陈建涛,男,198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黄春杰,女,1982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楚才江,重庆才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黄春琴,女,197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冉业勤,男,1967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黄万书、陈建涛、黄春杰诉被告黄春琴、冉业勤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黄万书、陈建涛、黄春杰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黄万书、陈建涛、黄春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万书、陈建涛、黄春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已由原告黄万书、陈建涛、黄春杰预交25元),由原告黄万书、陈建涛、黄春杰负担。审判员 王充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