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砀民一初字第0175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时某与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某,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砀民一初字第01753号原告:时某,女,198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朱怀良,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党某,男,198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时某与被告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时某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时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因原告时某撤回起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时某负担。审判员 于文和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 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