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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砀民一初字第0175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时某与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某,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砀民一初字第01753号原告:时某,女,198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朱怀良,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党某,男,198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时某与被告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时某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时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因原告时某撤回起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时某负担。审判员  于文和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 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