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连东刑初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季安现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连东刑初字第59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季某,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8月11日被取保候审。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4)5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臧梅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季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季某于2014年5月19日20时30分许,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东海县牛桃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陈栈砖厂西侧,摩托车前部与前方同向行人吴某、王某发生碰撞,致吴某、王某受伤。经鉴定,送检的季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浓度为128mg/100ml。经东海县公安局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季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季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户籍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被害人吴某、王某的陈述;被告人季某的供述和辩解;连云港正达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连正达司鉴所(2014)毒鉴字第466号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意见;东海县公安局(2014)第029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意见;东海县公安局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发破案、到案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季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季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季某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法定和酌定等情节,本院认为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以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季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戴培培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姜 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