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舟岱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张玉军与上海轩源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岱山分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玉军,上海轩源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岱山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舟岱保字第39号申请人张玉军。被申请人上海轩源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岱山分公司。负责人李忠锌。申请人张玉军认为,以申请人为班组长的13人组在被申请人上海轩源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岱山分公司处从事打磨作业。双方经结算并于2012年9月14日由被申请人出具了一份关于工资支付的承诺书。后经申请人多次催讨,被申请人一直未予支付。申请人为防止今后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在金海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处可取得工程款中的13万元进行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玉军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张玉军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对被申请人上海轩源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岱山分公司在金海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处可取得工程款中的13万元予以冻结。本案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1170元,由申请人张玉军负担。申请人张玉军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当事人对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沈永能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渊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