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罗法船民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罗法船民初字第221号原告谢某某,女,198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住广东省郁南县。被告蓝某某,男,197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审判员 罗 勇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灿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