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顺法龙民初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谭伟成与王彩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伟成,王彩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顺法龙民初字第836号原告谭伟成。委托代理人罗湛星,系广东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燕羽,系广东品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彩玲。原告谭伟成与被告王彩玲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案件事实原告谭伟成向本院主���以下案件事实:2011年6月30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息为2%,当日原告交付了借出款项,被告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上述款项被告至今未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借条等证据在卷为证。为此,原告于2014年8月19日诉至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0000元以及利息7633元(从2011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暂计算至2014年8月18日止为7633元,判决计算至借款总额实际清付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彩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裁判理由及结果本院认为,被告王彩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证据形式合法,与本案事实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根据上述证据,本院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据此,���院认为,原、被告存在借款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并受法律保护,被告未依约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从2011年7月1日起至借款总额实际清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彩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彩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谭伟成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从2011年7月1日起至借款总额实际清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41元,由被告王彩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邢 早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敏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