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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执字第284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大口屯支行与王玉来、庞玉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大口屯支行,王玉来,庞玉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宝执字第2847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大口屯支行。负责人李彪,行长。被执行人王玉来。被执行人庞玉山。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大口屯支行与被执行人王玉来、庞玉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初字第13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45768.74元及诉讼费、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玉来履行1000元及执行费587元。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延期履行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4)宝执字第284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可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玉川代理审判员  齐良伟代理审判员  杨旭凯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秀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