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法执字第129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张惠丽与张霞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惠丽,张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法执字第1293号申请执行人张惠丽,女,汉族,1969年1月2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张霞,女,汉族,1969年6月5日出生,石河子市苦菜花商贸有限公司经理。申请人张惠丽与被执行人张霞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石民初字第33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惠丽于2012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为260152.48元(不含执行费、送达费)。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霞价值人民币260152.48元(暂未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财产予以强制执行(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审判员 瞿进昌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梦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