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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城民初字第245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孙磊与孙太明、浙商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磊,孙太明,浙商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城民初字第2457号原告孙磊。被告孙太明。被告浙商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磊诉被告孙太明、浙商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立申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玉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