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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景刑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叶晓文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景刑初字第169号公诉机关景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某,男,汉族,1976年2月18日出生,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人,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4年1月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景泰县看守所。景泰县人民检察院以景检刑诉(2013)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某犯赌博罪,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范晓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景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期间,被告人叶某某在长城西路自己经营的茶楼内、景泰县一条山镇中泉路工商局家属楼及云宇小区家中等地,以用扑克牌“开拖拉机”的方式组织张某甲、雷某、张某乙等人聚众赌博14场次,被告人叶某某共抽头渔利17200元。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某于2014年1月5日向景泰县公安局主动投案,非法所得全部被追缴。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收缴、扣押物品清单,罚没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作案地点照片,证人杨某某、雷某、张某甲、卢某某、王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叶某某在作案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能积极退还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叶某某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予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登岱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安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