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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康民初字第141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康民初字第1418号原告:孟某某,女,198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康平县。被告:徐某某,男,198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康平县。原告孟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振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某某诉称:我与被告在2012年12月5日登记结婚,结婚时间较短,未生育子女,又是二婚,没建立起感情。2013年7月诉到法院,2013年7月30日法院判决驳回了我的离婚请求。因我对被告已无感情,现再诉到该院,请法院依法判决我和被告离婚。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及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本院依法通知原告在期限内提供被告详细准确的身份信息,逾期将按被告不明确驳回起诉处理,期满后原告仍未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孟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振兴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邹向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