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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秦刑财执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段建党罚金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建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秦刑财执字第00131号被执行人段建党。根据本院(2014)秦刑初字第0024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段建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被告人段建党罚金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段建党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确定的罚金刑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4)秦刑初字第00246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段建党的罚金刑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常保民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