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彭法民初字第0272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李玉良与李绍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良,李绍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彭法民初字第02723号原告李玉良,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苗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沈迪,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邓显兵,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李绍怀,男,1962年8月19日出生,苗族,农民。原告李玉良诉被告李绍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李玉良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玉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已由原告李玉良预交25元),由原告李玉良负担。审判员 王充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