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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民(商)初字第1499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北京东方英宝木业有限公司与天津金韦仑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东方英宝木业有限公司,天津金韦仑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民(商)初字第14990号原告北京东方英宝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里二泗村29号。法定代表人祖国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志武,男,1982年1月20日出生,北京东方英宝木业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天津金韦仑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法定代表人杜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东方英宝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天津金韦仑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东方英宝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千零二十六元,由原告北京东方英宝木业有限公司负担五十元(已交纳),余款一千九百七十六元退还原告北京东方英宝木业有限公司。代理审判员 安 娜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田雪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