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红执字第132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宋应文与向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应文,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红执字第1321号申请执行人宋应文,男,汉族,余庆县人。被执行人向军,男,汉族,遵义市人。(现下落不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红民一初字第75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宋应文借款7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75元、执行费96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本院暂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同意对该案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宋应文申请执行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刘 利审 判 员 刘远贵代理审判员 陈 可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