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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民初字第0199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原告薛国战诉被告李银花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国战,李银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民初字第01998号原告薛国战,男,汉族,1966年9月8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枣园镇。被告李银虎,男,汉族,1978年7月24日出生,陕西省子洲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杨家岭。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国战与被告李银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国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89元,原告薛国战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5744.5元。审 判 长 李 梅代理审判员 贺 瑞人民陪审员 贺晓云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金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