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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和执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阳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鑫健、许永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阳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鑫健,许永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和执字第251号申请执行人:吉林阳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朝阳东路以东、洋浦二路以南。被执行人:张鑫健,住和龙市。被执行人:许永吉,住和龙市。申请执行人吉林阳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鑫健、许永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吉林省长春市北方公证处于2013年12月16日出具的(2013)吉长北方经证字第2526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9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吉林阳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鑫健、许永吉达成和解协议如下:吉林省长春市北方公证处(2013)吉长北方经证字第1095号公证书及(2013)吉长北方经证字第2526号执行证书,公正的许永吉尚欠申请执行人购车款59万元及违约金20万元、执行费10300元,共计800300元。除去许永吉已经给付申请执行人的部分购车款,许永吉愿意用许永吉所有的生产许可证号为XK06-205-00188号东风牌轻卡翻斗车一辆、出厂编号为91020864,山东临工ZL50F装载机一台、发动机编号为05040582595,山东临工50装载机一台,折抵上述部分欠款,剩余的欠款由案外人金吉广用金吉广所有的位于延吉市白兰小区电梯楼7号9栋1002号,建筑面积为73.18平方米的房屋一套、位于延吉市白兰小区电梯楼7号9栋1011号,建筑面积41.65平方米的房屋一套,折抵许永吉的剩余全部欠款。被执行人许永吉、张鑫健与申请执行人吉林阳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债务从上述三辆车及金吉广的上述两套房产交付并变更登记至申请执行人吉林阳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名下时全部结清。双方当事人已按照上述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长春市北方公证处于2013年12月16日出具的(2013)吉长北方经证字第2526号执行证书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光日执行员 :金龙权执行员 :朴青龙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金东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