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民五初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桥信发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201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吴桥信发商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石民五初字第00201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冰超、陈洁,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桥信发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桑园镇长江路南侧。法定代表人滕秀玲,该公司经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桥信发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桥信发商厦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系动漫、玩具行业享有较高声誉的企业,产品在市场上有较高知名度。2012年8月原告调查发现,被告吴桥信发商厦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凯甲战士烈焰刀”玩具侵犯原告ZL200830054248.1号“玩具刀(烈焰)”外观设计专利权,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并立即销毁所有侵权产品;在全国性报纸上发表声明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计1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ZL200830054248.1号“玩具刀(烈焰)”外观设计专利权,申请日2008年7月22日,授权公告日2009年3月18日,专利权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奥迪动漫玩具有限公司。根据二专利权人的知识产权协议,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对该外观设计享有独立诉权。2012年8月1日,石家庄嘉盾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小英,在公证员和公证处工作人员现场监督下,在位于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长江路与华山道交叉口的信发商厦,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在该商厦二楼购买“凯甲战士烈焰刀”、“果宝特攻2”玩具各一件,付款104元,并取得销售凭证、发票各一张。公证处对所购玩具进行了封存,对信发商厦正门及封存玩具包装外观进行了拍照。石家庄嘉盾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基于与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合同申请上述证据保全公证。将公证封存玩具“凯甲战士烈焰刀”(被诉侵权产品)当庭开封,经比对,与ZL200830054248.1号“玩具刀(烈焰)”专利外观设计基本相同。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及当事人陈述证明:广东省广州市公证处(2011)粤穗广证内经字第104031号公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证明,知识产权协议书,河北省石家庄市燕赵公证处(2012)冀石燕证民字第6350号公证书及公证封存玩具,授权合同书。本院认为,ZL200830054248.1号“玩具刀(烈焰)”外观设计专利权,受法律保护。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被诉“凯甲战士烈焰刀”玩具与ZL200830054248.1号“玩具刀(烈焰)”专利外观设计基本相同,无实质性差异,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为侵权产品。被告吴桥信发商厦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停止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赔偿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根据本案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赔偿数额酌定5000元。赔礼道歉是适用于人身侵权救济的一种民事责任方式,专利权属于财产权利,专利侵权救济不适用赔礼道歉责任方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桥信发商厦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ZL200830054248.1号“玩具刀(烈焰)”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涉案“凯甲战士烈焰刀”玩具,销毁库存侵权产品;被告吴桥信发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驳回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吴桥信发商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来益审判员 贾喜周审判员 陈萌楠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晓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