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丽缙刑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章文滨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甲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丽缙刑初字第32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某甲,缙云县仙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龙香格里拉管理处物业管理员。因本案,于2014年5月22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缙云县看守所。辩护人梅亚宝,浙江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缙云县人民检察院以缙检刑诉(2014)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甲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缙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慧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甲及其辩护人梅亚宝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缙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至2014年5月22日,被告人章某甲在担任缙云县仙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龙香格里拉管理处物业管理时,利用具有收取、保管物业费、水费的职务便利,通过擅自领取不编注流水号的发票,对收取的物业费、水费不纳入公司账目的形式将物业费、水费占为已有,用于购买彩票和玩打鱼机,共计人民币474693.6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某甲及其辩护人梅亚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章某甲的供述笔录,被害人赵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应华林、樊某、陶某、李某甲、郑某、李某乙、陈海央的证言笔录,营业执照,收据,审计报告,扣押物品清单,归案经过,户籍信息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甲利用担任缙云县仙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香格里拉管理处物业管理员的职务便利,将公司的财物非法占有已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上述犯罪事实、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故被告人及辩护人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在宣判前尚未退出的赃款,依法继续予以追缴。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章某甲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2日起至2021年5月21日止。)。二、继续追缴被告人章某甲未退出的赃款计人民币474693.65元,返还给被害人缙云县仙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献进人民陪审员 张耀进人民陪审员 丁丽纲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杜淑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