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龙法民三初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徐木龙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木龙,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龙法民三初字第951号原告徐木龙,曾用名罗木龙,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揭东县。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委托代理人胡鹏、江莉,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徐木龙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木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华人民陪审员 林洁兰人民陪审员 姜 岚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德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