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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五民初字第1243-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吴亚萍与黑龙江省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五民初字第1243-1号本院于2014年9月2日对原告吴亚萍诉被告黑龙江省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五民初字第1243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14)五民初字第1243号民事裁定书内容中的“案件受理费5,12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改正为“案件受理费5,12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更新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金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