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阳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刘XA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A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阳刑初字第186号公诉机关阳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XA,女,1990年3月18日出生,2014年8月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取保候审。阳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阳检公诉刑诉(2014)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A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福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A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阳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至6月间,被告人刘XA通过QQ聊天和苏XX结识后,因生活拮据,便以谈恋爱为名骗取苏XX信任,编造购物、看病、找工作等理由多次骗取苏XX人民币20400元,赃物现已追退。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X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XA认罪态度好,已退赃,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刘XA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至6月间,被告人刘XA通过QQ聊天和苏XX结识后,因生活拮据,便以谈恋爱为名骗取苏XX信任,编造购物、看病、找工作等理由多次骗取苏XX人民币20400元。2014年8月7日,被告人刘XX的父亲刘XB代被告人刘XA向被害人苏XX退还赃款20400元,并且取得了被害人苏XX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X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刘XA的户籍证明,被告人刘XA的归案说明,阳城县公安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被告人刘XA银行卡交易清单,被害人苏XX的汇款凭证,被害人苏XX出具的收条复印件,被害人苏XX的陈述,被告人刘XA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证明本案事实的上述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被证明的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20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阳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XA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赃款已全部追退,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被告人刘XA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XA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曹前进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乔彩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