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初字第140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1405号原告张某,1970年2月18日,农民。被告李某,市民。张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张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长周志玮审判员赵守勤代审判员佟德龙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代书记员王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