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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二初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田锋诉张海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锋,张海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二初字第779号原告田锋(又名田丰),男,汉族,1983年10月20日出生,安平县西两洼乡西寨子村人,现住该村,身份证号:131125198310201414,电话:1833380****。被告张海坤,男,汉族,安平县西两洼乡西寨子村人,现住该村。电话:1362328****。本院在审理原告田锋与被告张海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娜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贾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