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二初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田锋诉张海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锋,张海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二初字第779号原告田锋(又名田丰),男,汉族,1983年10月20日出生,安平县西两洼乡西寨子村人,现住该村,身份证号:131125198310201414,电话:1833380****。被告张海坤,男,汉族,安平县西两洼乡西寨子村人,现住该村。电话:1362328****。本院在审理原告田锋与被告张海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娜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贾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