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宽民一初字第0275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丁文祥与丁玉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文祥,丁玉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宽民一初字第02759号原告:丁文祥被告:丁玉喜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文祥与被告丁玉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文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峰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康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