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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宽民一初字第0275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丁文祥与丁玉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文祥,丁玉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宽民一初字第02759号原告:丁文祥被告:丁玉喜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文祥与被告丁玉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文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峰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康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