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执行字第745-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曾秀菜与钱伟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秀菜,钱伟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执行字第745-1号申请执行人曾秀菜,女,197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钱伟杰,男,197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申请执行人曾秀菜与被执行人钱伟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3)惠民初字第45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惠民初字第45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炳泉审判员 杨伟峰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明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