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新民初字第0352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圣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振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圣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振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新民初字第03523号原告沈阳圣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志斌。被告王振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圣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振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圣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圣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于晓鸿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 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