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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民一终字第106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天津市美容美发商会与刘宇群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宇群,天津市美容美发商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民一终字第10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宇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美容美发商会,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门外大街287号。法定代表人叶家静,会长。委托代理人李志云,天津市美容美发商会法务主管。上诉人刘宇群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4)和民一初字第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刘宇群于2014年10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宇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宇群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刘宇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石 刚代理审判员 邵 丹代理审判员 王福群二0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芳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