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获民初字第130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罗某与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获民初字第1300号原告罗某。被告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正在找其协商此事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荣志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