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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民二初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原告邓宏仪与被告戴全希、邓晚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宏仪,戴全希,邓晚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民二初字第991号原告邓宏仪。被告戴全希。被告邓晚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宏仪诉被告戴全希、邓晚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宏仪于2014年10月17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宏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邓宏仪负担。审判员 邹 文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申晓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