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慈民一初字第151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杜方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杜方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慈民一初字第1518号原告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慈利县零阳镇白沙井路43号。法定代表人罗长庆,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圣平,男,1964年10月29日出生。被告杜方云,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杜方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杜方云已自动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卓 亮人民陪审员 李美喜人民陪审员 吴清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游 庆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