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终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庄翠微、周圣群与武夷山京闽高尔夫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夷山京闽高尔夫酒店有限公司,庄翠微,周圣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终字第9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夷山京闽高尔夫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邦辉。委托代理人严小华,福建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庄翠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圣群。上诉人武夷山京闽高尔夫酒店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夷山市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1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武夷山京闽高尔夫酒店有限公司又以与被上诉人庄翠微、周圣群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武夷山京闽高尔夫酒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是依法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武夷山京闽高尔夫酒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武夷山京闽高尔夫酒店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妙霞审判员 柯丹华审判员 刘松青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晓妹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