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72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河南润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张洪涛,安胜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河南润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张宏涛,安胜利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7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润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龙王乡铁李村。法定代表人:李发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军红,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超,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宏涛,男。委托代理人:马金,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胜利,男。再审申请人河南润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宏涛、安胜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郑民三终字第1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河南润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之规定,裁定如下:指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蒋瑞芳代理审判员  李百福代理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