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巩民初字第3840-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白焕章与王军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焕章,王军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巩民初字第3840-2号原告白焕章,男,195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军峰,男,1990年8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巩民初字第3840-1号民事裁定,将被告王军峰驾驶的豫A6LA**号轿车予以查封,现因被告向本院提供担保,故应解除对查封车辆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军峰驾驶的豫A6LA**号轿车的保全措施。审判员 王景峰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乔 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