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51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曾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曾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513号原告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霍琳,湖北华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友雄,湖北华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艺,男,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曾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义飞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万 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