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化民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黎某某与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县某某施工项目部及王某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某,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县某某施工项目部,王某某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化民初字第385号原告黎某某,男,汉族,生于XXXX年XX月XX日,青海省某某县人,住本县某某村,村民。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县某某施工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负责人马某某,系项目部经理。被告王某某,男,汉族,生于XXXX年XX月X日,系甘肃省某某县人,住甘肃省某某县某某村,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某诉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县某某施工项目部及被告王某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某某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某某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且属自己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黎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郑晓芳审 判 员  张文洲人民陪审员  郝龄松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侯财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