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瓯民初字第245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陈贵生与被告徐旺松、李全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贵生,徐旺松,李全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瓯民初字第2454号原告陈贵生,男,196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被告徐旺松,男,196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被告李全金,女,196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本院在受理原告陈贵生与被告徐旺松、李全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贵生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贵生以另行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贵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0元,减半收取880元,由原告陈贵生负担。审判员 陈瑞完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翁晓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