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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瓯民初字第245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陈贵生与被告徐旺松、李全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贵生,徐旺松,李全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瓯民初字第2454号原告陈贵生,男,196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被告徐旺松,男,196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被告李全金,女,196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本院在受理原告陈贵生与被告徐旺松、李全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贵生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贵生以另行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贵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0元,减半收取880元,由原告陈贵生负担。审判员  陈瑞完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翁晓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