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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法执字第1745-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周艳军与彭利江、刑秀娟等执行裁定书(3)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艳军,彭利江,刑秀娟,王新成,栾波,山东高密龙海葡萄原汁有限公司,张爱军,彭丽,高密市洁利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第1745-4号申请执行人周艳军。被执行人彭利江。被执行人刑秀娟。被执行人王新成。被执行人栾波。被执行人山东高密龙海葡萄原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爱军。被执行人彭丽。被执行人高密市洁利纺织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民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彭利江、刑秀娟,王新成、栾波、山东龙海葡萄原汁有限公司、刘爱军、彭丽、高密市洁利纺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密市洁利纺织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xxx元至高密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员  赵新刚执行员  孙建梁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付希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