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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法执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大华与被执行人浦北山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大华,浦北山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浦法执字第237号申请执行人刘大华,男,住浦北县。被执行人浦北山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大华与被执行人浦北山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浦北山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了还款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浦法执字第2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 强审 判 员  覃永晓代理审判员  何 徽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泰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