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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洪山民三民调确字第0029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徐顺生、张晓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顺生,张晓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洪山民三民调确字第00290号申请人:徐顺生。申请人:张晓海。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受理了申请人徐顺生、张晓海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熊伟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徐顺生、张晓海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人民调解员廖某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徐顺生全责,张晓海无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伟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石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