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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桐法刑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周勇抢劫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桐法刑初字第295号公诉机关桐梓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男,1989年4月20日生于贵州省遵义县,汉族,初中文化,住贵州省仁怀市学孔乡某村某组28号,2014年5月26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押桐梓县看守所。桐梓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4)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梓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长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周某尾随被害人邹某到桐梓县娄山关镇步行街的一巷道内,乘邹某不备将其戴在脖子上的一条黄金项链抢走后逃离。邹某一边追周某一边向周围群众呼救,周某躲进一居民楼的楼梯间,邹某去堵住楼梯间口,未堵住,周某冲出了楼梯口,朝人民路方向逃跑。被害人邹某边追边向群众呼救,周某怕周围群众上来帮忙,将随身携带的一把银白色单刃折叠刀打开威胁抓捕的人,当周某逃到人民路与冬青路十字路口时被追捕的群众抓获。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邹某被抢黄金项链价值2628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黄金项链发还被害人邹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被害人的陈述,抓获经过,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前科查询,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现场示意图,扣押决定书,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而当场以暴力相威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幅度内处罚,被告人周某在侦查、审理过程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所抢劫的财物已发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6日起至2017年5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梁 晓 竹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娟(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