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沛商初字第036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江苏省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增芹、张士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省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增芹,张士君,刘凤云,张安民,张强,赵峰,吴喜文,徐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沛商初字第0362号原告江苏省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汤沭路中段11号,组织机构代码06948006-5。法定代表人董谋,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马增芹,居民。被告张士君,居民。被告刘凤云,居民。被告张安民,居民。被告张强,居民。被告赵峰,居民。被告吴喜文,居民。被告徐峰,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省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增芹、张士君、刘凤云、张安民、张强、赵峰、吴喜文、徐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省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6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马增芹、张士君、刘凤云、张安民、张强、赵峰、吴喜文、徐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省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省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95元减半收取为1748元,由原告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人杰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房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