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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濉民二初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周志强与杨清华、周明鲁关于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志强,杨清华,周明鲁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濉民二初字第00081号原告:周志强,男,1975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杨清华,男,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周明鲁,男,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委托代理人:雷鸣,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薇薇,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周志强与杨清华、周明鲁关于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周志强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周志强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1元,由原告周志强负担(经本院院长批准免交)。审 判 长  余绍德审 判 员  吴 燕人民陪审员  张裕林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