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西民(知)初字第1628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知)初字第16284号原告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武进经济开发区祥云路6号。法定代表人陈同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子芳,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欣,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D座112室。法定代表人齐向东,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姚克枫,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戎燕茹,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五十元,减半收取五百二十五元,由原告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温同奇人民陪审员  白雅云人民陪审员  果振敏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克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