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昆执字第439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邓又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又辉,马长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昆执字第4396号申请执行人邓又辉。被执行人马长存。申请执行人邓又辉与被执行人马长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民初字第0440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已立案受理并即向上述被执行人发送执行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4年10月14日申请执行人邓又辉向本院提供情况说明:关于邓又辉申请执行马长存民间借贷一案(2014昆民初字第0440号民事判决书)双方已经自行全部解决纠纷,本案已经全部执行完毕,因此,请求撤销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本院的执行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4年10月14日申请执行人邓又辉向本院提供情况说明:关于邓又辉申请执行马长存民间借贷一案(2014昆民初字第0440号民事判决书)双方已经自行全部解决纠纷,本案已经全部执行完毕,因此,请求撤销执行申请。这是处分其民事权利,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民初字第044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梅建钢执行员  潘红刚执行员  卞 渊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宗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