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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翁民初字第391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李子丛与董显成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子丛,董显成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翁民初字第3913号原告李子丛,男,196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董显成,男,196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原告李子丛诉被告董显成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邮寄送达费4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辉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