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翁民初字第391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李子丛与董显成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子丛,董显成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翁民初字第3913号原告李子丛,男,196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董显成,男,196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原告李子丛诉被告董显成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邮寄送达费4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辉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勃 来源:百度“”